修業規定
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臺灣研究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修讀辦法 961022會議訂定 961214會議修訂 970610會議修訂 980919會議修訂 980928會議修訂 1000711會議修訂 1010619會議修訂 1010925會議修訂 1020103會議修訂 1040327會議修訂 1050318會議修訂 1051222會議修訂 1060920會議修訂
一、修業年限 至少2年,最多5年。 二、畢業學分 共24學分:核心課程9學分,選修15學分,畢業論文0學分,學術倫理0學分。 1. 核心課程:(9學分) 必修:文化人類學、臺灣文學史專題。 必選:台灣社會與文化、台灣文學經典 2. 選修課程:(15學分) 由本校人社院開授之研究所課程,皆可列入畢業之選修學分。不開放他校課程計入選修學分。 3. 學術倫理: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。 4. 抵免學分:抵免學分:需於每學年開學前提出申請,經班務會議認可,最高可抵免9學分。不開放校際選課學分抵免。 三、上課時間 1. 核心課程:周末上課。 2. 選修課程:得在周一至周五間,自由選修一般生課程。 四、學位論文 1. 學生應於第二學年度開學前(9月中)確定指導老師,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一式兩份給專班,同時助理將轉交一份給該生指導教授所屬支援系所。 2. 學生必須完成學位論文,論文形式得為一般書面論文,亦可為影像紀錄。 3. 若為書面論文,字數至少約5萬字,於學位論文提出前一學期需先提交論文大綱,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方可撰寫學位論文。 4. 學位論文若為影像紀錄,學生應於學位論文提出前一學期,提出製作企劃書,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方能作為學位論文題目。該項論文除須公開展演作品外,並應撰寫2萬字以上之製作理念或技術報告,通過作品審核與口試,及格後得以畢業。 5. 學位論文口試須於每學年下學期7月底前完成,學生須於口試前兩周繳交論文。 五、指導教授 1. 碩士生以單一指導教授為原則。 2. 以本專班各支援系所和贊助系所專任教授為第一優先,本校其他系所專任教授次之,最後為兼任教授或校外教授。 3. 若由本校其他系所教授指導,須專班主任同意並與該教授協談後,由主任聘請之。 4. 若要求兼任教授或校外教授聯合指導,必須事先提出申請,並由本專班支援系所專任教授擔任共同指導。 5. 本專班支援系所和贊助系所專任教授於同屆以指導3名學生為原則,若有需要必須增加指導人數時,由指導教授與專班主任商議決定。 6. 兼任教授於同屆以不超過2名指導學生為原則。 ![]() |